舒城县在外创业者协会章程
(草 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舒城县在外创业者协会
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:舒城籍在外创业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遵循的原则: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社会道德风尚,维护舒城籍在外创业人员的权益,促进在外创业者更好地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舒城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,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。
第二章 职责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:
1、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开展培训、研讨、交流等活动,帮助会员提高素质;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。
2、宣传舒城,加强舒城与外地联系,为舒城县做好经济、科技、文化等方面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发布、交流和反馈,搭建舒城在外招商引资平台。
3、为舒城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择业信息,反映舒城籍在外创业人员意愿,维护创业人员合法权益。
4、积极开展联谊活动,为会员考察、投资、旅游、学习、就业、就医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和帮助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,须具备下列条件:
曾在舒城生活、工作过的人士;在外创业工作、学习的舒城人士;热心支持舒城发展繁荣的人士,有加入协会意愿,拥护本会章程,经申请并由理事会批准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:
1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、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、监督权。
3、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。
4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交办事宜。
2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
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:
1、制定、修改章程;
2、选举理事会成员;
3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2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;
3、选举会长、副会长及秘书长;
4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制定工作计划,开展日常工作;
7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外创业有一定影响,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,热爱本会工作,为人正派;
3、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一般任期两年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,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四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组织,其经费来源:
1、各项活动和服务收益;
2、会费;
3、捐赠。
4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自愿交纳会费,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实行民主理财,财务公开,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